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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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审核内容与审核方式

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进行审核。

一是发行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请示证监会。对发行条件的审核,本所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就发行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核查,并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是上市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保荐书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对上市条件的审核,本所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就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对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核查,并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是信息披露的审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本所从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性角度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一致性角度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具有内在逻辑性;可理解性角度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所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审核,可以在审核问询中提出修改或删除披露信息、进一步补充或澄清披露信息、解释和说明披露信息的不一致性、使用浅白语言进行披露、说明披露信息来源的可靠性等要求。

(二)审核的具体方式方法

一是问询式审核。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问询,将根据需要进行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审核问询均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要及时、逐项回复,并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对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问询和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应当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二是电子化审核。本所建立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发行上市的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电子化办理。发行人、保荐人针对重大无先例事项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对本所的咨询,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与本所的沟通,原则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电子化办理。

三是分行业审核。考虑到科创板行业特征明显,上交所将对科创板申报企业探索实施分行业审核,结合发行人的具体行业特征和行业主要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本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并在审核问询中予以参考。

(三)审核程序

一是申请与受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及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荐人要同步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本所按照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与本所规定文件目录不相符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30日内予以补正。受理当日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二是审核机构审核。本所设立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受理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在必要调查核查后,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可以进行多轮问询。问询中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合理解释的,本所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发行人更新预先披露文件的,应当在本所发出上市委会议通知前,预先披露修改后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三是上市委审议。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通过会议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是否同意发行上市初步建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到场接受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四是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的,连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提出反馈意见的,本所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本所报送前发行人要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本所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意见时,发行人应当将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开,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是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原则上本所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六是不予受理和终止审核可以提请复审。发行人可以在收到本所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决定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本所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对本所因审核不通过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进行的复审,原审议会议委员,不得参加复审会议。

(四)中止、终止审核

一是规定中止审核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规定类型的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被立案侦查,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中介机构被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被本所“冷淡对待”,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已过期或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等情形,本所可以中止审核。中止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的,终止审核。

二是规定终止审核事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造假,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检查,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审核,法人资格终止,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本所审核不通过等,本所将终止审核。

(五)审核相关事项

一是规定媒体质疑及投诉举报处理。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共媒体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且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中介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本所收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向发行人、中介机构问询,要求发行人作出解释说明,并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二是规定审核信息公开。本所向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信息,包括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等业务规则、相关监管问答和典型案例,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工作进度,审核问询及回复,上市委员会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

(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责任

一是强化对发行人违规的监管安排。明确发行人存在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虚假陈述,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审核工作、阻碍和拒绝本所现场检查等情形,本所可以实施1-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因中介机构过错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可以给予中介机构1-3年内、相关人员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审核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所可以给予1-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再次申报时间限制。明确本所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不同意注册决定的,发行人1年后方可再报。规定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1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3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

三是规定未达盈利预测的处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披露盈利预测80%、50%的,将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对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同时,对未勤勉尽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1年内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

 

简评:

《审核规则》以审核为主线,根据业务先后顺序的逻辑,对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进行了全面规定,具体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审核程序,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自律管理,附则等。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