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打印本文             

主要内容:

(一)提高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严把准入关

一是完善 5%以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对主要股东为法人的,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增加出资资金、公司治理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的要求;对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增加 3 年内不存在对所投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要求。

二是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条件提出更高要求。在财务实力方面,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更高的净资本或净资产要求;在经营能力方面,要求其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在风险处置方面,要求其具备持续资本补充和风险处置能力。

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投资期货公司的条件规定。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期货公司的,除满足一般股东条件外,应同时满足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四是加强穿透监管。规定间接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

(二)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

一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明确期货公司拟入股股东、股权出让方职责。增加拟入股股东应了解期货公司的义务,股权出让方在股权依法转让前不得让渡股东权利的义务。同时

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应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是增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定期评估自身状况并报告的监管要求。为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合规管理要求,在现有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基础上,明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

东应当每半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经营状况、履行承诺事项和章程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通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事项。结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实际,增加期货公司同比例增减资以及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等情形期货公司的报告义务。增加规定要求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董事长等主要人员调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动报告义务。

四是增加期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为防范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期货公司利益,明确期货公司股东不得与期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五是完善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的违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可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采取监管措施的违规情形,明确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投资入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拒绝或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等情形,我会及派出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增加法律责任规定,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前让渡表决权等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完善期货公司分子公司管理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一是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机构及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防范分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增加期货公司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责任,导致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可对期货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处罚的规定。

(四)完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相关规定,鼓励优质公司“走出去”

一是增加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的备案条件要求。在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现有备案条件之外,增加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并要求其近 3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 1 年未被采取监管措施,且当前未被调查、未在整改。

二是明确期货公司终止境外机构的应当备案,但不作备案条件要求。明确期货公司终止境外机构或变更股权的,应自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有关材料。

三是增加期货公司对境外机构情况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境外机构取得业务或会员资格、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负责人等重要人员变动、被境外机构调查或处罚以及发生重大亏损等事项的报告义务。增加期货公司对设立、收购的境外经营机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的月度报告要求,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的年度报告要求等。

(五)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夯实异常交易监管基础

一是严格开户实名制要求,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基础。明确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并披露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增加期货公司应对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期货公司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变更等管理要求。

二是增加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管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交易指令审核,并报告异常交易及客户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义务。

(六)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维护系统安全

一是增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范。明确期货公司对信息系统的审查内容、测试要求以及应建立监测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等。同时,明确期货公司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二是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具有管理权限的信息系统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不得允许或者配合他人违规截取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违规提供客户信息的规定。

三是加强期货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期货公司对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合规、安全审查以及备案管理要求。

 

简评:

《办法》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管理。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