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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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审核方式: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科创板相关规则的要求准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办理相关事项,并遵守本指南的规定,由保荐人通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操作。具体包括提交申请文件、收阅问询函、提交问询回复及补充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预先披露申请文件、咨询与预约沟通、申请中止或恢复审核、报送会后事项以及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等事项。

2、系统数字证书(EKey):保荐人应提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相关数字证书。保荐人须使用EKey登录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 EKey是保荐人通过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保荐人应自行承担不当使用、丢失等造成的法律责任。

3、上市申请:在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前,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应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以下简称《受理指引》)关于执业资质的有关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上交所将不予受理发行上市申请。

4、审核问询: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系统通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至本所指定地点接受当面问询。接受问询的相关人员应在约定时间准时到本所指定地点进行问询沟通。审核机构要求调阅与发行上市申请相关资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提交,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修改或损毁。

5、上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认为参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对发行上市审核结果造成影响的,可以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由保荐人通过系统提出就相关委员的回避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审核机构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或相关事项可能对发行上市条件产生影响的,保荐人应及时通过系统向审核机构报告,并提交更新的申请文件。

6、注册: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应及时修改、更新相关预披露文件,并通过系统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审核机构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反馈问题。保荐人应及时收阅,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系统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上交所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发行人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与保荐承销管理部门联系,做好发行承销的相关准备工作。

7、时限计算:科创板相关规则中的时限以月为单位的,一个月按三十个自然日计算;以年为单位的,一年按三百六十五个自然日计算。

8、舆情响应:在上市申请受理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存在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进行补充核查,并将相关核查意见一并通过系统向审核机构提交。

 

简评:

《业务指南》是一个指导保荐人如何通过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明确了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保荐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具体业务要求和系统操作要求。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