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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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加强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债券上市时同时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的,如存续期内债券信用评级调整为AA级(不含)以下或者发生本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方式应当调整为仅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二、债券发生前款规定相关情形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申请自情形发生的次一交易日起调整相关债券的交易方式,并及时发布公告,明确交易方式调整相关安排、交易方式调整起始日,并提示投资风险。

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按前款规定及时发布公告的,本所可以直接调整债券的交易方式并对外公告。

三、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采取报价、询价、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本通知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为其客户参与债券交易提供必要服务,告知债券交易规则及注意事项,并协助其寻找交易对手方,促成债券交易。

五、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仅限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买入,持有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数量少于本所规定的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所持有的债券。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对相关债券的风险作特别提示,确认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后,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竞价交易方式,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证明债券资信状况变化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债券自公告发布的次一交易日起恢复竞价交易方式。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本所统一调整交易方式。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发〔2014〕42号)同时废止,暂停上市的债券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