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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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在第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在第8.2.1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在第11.9.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简评:

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