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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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四类股东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

二、批准与报备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变更的除外)

三、5%以下股东条件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 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三)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 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 3 年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交易所、股转系统取得的除外)

四、5%以上股东条件

(一)5%以下股东的条件;(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的情形;(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五)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主要股东条件

(一)5%以上股东条件;(二)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五)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六、控股股东条件

(一)主要股东条件;(二)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三)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四)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七、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 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二)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

八、有限合伙股东的条件

(一)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二)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5%以下股东的条件。

八、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参控股数量限制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 不得超过 1 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一)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5%;(二)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四)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五)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 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十一、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一)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证券公司补充资本;(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三)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证券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对股东、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

 

简评:

《规定》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