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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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明确备案流程, 简化备案材料。 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明确备案时限和备案材料清单, 不再要求提供工作年限证明、 首席风险官意见、 任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决议、 推荐人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规定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改任的, 应重新备案, 并明确例外情形。

(二) 删去与备案管理不相适应的条款。 主要是删去证监会或者证监会派出机构终止审查、 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的情形, 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失效情形, 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等规定。

(三) 进一步明确对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 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营业部负责人扩大到分支机构负责人; 增加期货公司不得违规授权董监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职权的规定; 增加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情形的概括性描述; 明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任职、 履职及考核的独立性; 在禁止任职的情形中, 增加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要求; 增加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的相关情形和要求。

(四) 优化任职管理规定, 适应市场发展。 除金融、 会计、 法律等专业经验外, 允许有一定年限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 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放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参股的 2 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兼职时不受限制, 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风险防范;适应 2020 年全面放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股比限制的政策,删除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 30%的比例限制。

(五) 根据监管要求完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 明确期货公司违规授权董监高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职权时, 可对相关各方采取的监管措施; 增加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法律责任条款。

(六) 修改相应表述及用语, 删除原《办法》 出台时的过渡性条款。 修改《办法》 名称; 对具体条文中“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 等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删除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资格的规定

 

简评:

《办法》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管理方式的变化, 主要是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后备案, 明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