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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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众多, 且其股票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转让, 是监管实践中的重点, 因此本次制订《信息披露办法》 主要针对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 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不挂牌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 由于公开转让、 股票发行、 并购重组等行为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 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已作出专门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主要规范挂牌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行为。

(二) 规定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逻辑和实质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一致的, 同时挂牌公司在发展阶段、 公众化程度等方面与上市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 《信息披露办法》 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应做法, 同时充分考虑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异同,建立起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以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一般要求。

(三) 明确差异化监管要求。 深化新三板改革实施后,各层次挂牌公司在自身发展阶段、 股东人数、 交易制度等方面将呈现更显著的差异, 投资者对各层次挂牌公司的信息需也将有所区别。 为确保信息披露与各层次公司实际情况及投资者需求相匹配, 《信息披露办法》 明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披露形式方面。精选层公司需要披露年报、 半年报、季报, 创新层、 基础层公司仅需披露年报、 半年报,不强制要求披露季报。 此外, 精选层公司还需要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且其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轮换。二是披露内容方面。 精选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重大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的, 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影响。三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 精选层、 创新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精选层公司还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四) 建立监管分工协作机制。 挂牌公司数量众多、 差异化较大, 需要证监会行政监管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衔接配合, 共同保障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 及时性。 证监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行政监管, 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 主办券商和中介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结合市场分层探索实施分类监管, 重点关注精选层公司, 精选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 半年报的, 证监会应当立案稽查。 全国股转公司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自律管理, 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证监会。

(五) 夯实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了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行政监管和执法处罚的依据。 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证监会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证监会按照《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处罚。 泄露挂牌公司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 证监会按照《证券法》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 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简评:

《办法》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过渡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