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2018年3月)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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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并于近日正式挂牌,标志着“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正式形成,将有效解决“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况下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监管重叠等问题,预计下一步监管统筹协调工作重点将围绕加强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统筹协调,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等方面监管展开,资管等新规有望加速落地。


一、2018年3月份监管政策概览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
证监会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9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3月8日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018年3月23日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年3月23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3月28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30日
银监会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2018年1月1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2月2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18年2月11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8年2月14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2018年2月28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16日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2018年3月1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2018年3月20日
保监会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3月2日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2018年3月12日

中国结算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8年3月9日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修订版)》的通知2018年3月9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3月16日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3月版)》的通知2018年3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22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22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3月2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18年3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21日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2018年3月27日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8年3月修订)2018年3月27日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8年3月发布)2018年3月27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文件名称发布日期过渡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018年3月27日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2018年3月30日



二、2018年3月份重要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确业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明确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若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的,应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三是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强调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细化各道防线具体履职形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执行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从内部控制人员配备,立项和内核等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现场核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证监会官网


(二)“三会”齐发股权管理规定,加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股权监管

2018年1月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3月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3月2日,保监会也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3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分类管理,引导引进优质股东,明确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股东资质优良;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三是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事前把关和事后追责相结合,对证券公司股权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三)证监会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

为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试点对象的标准和选取机制。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二是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三是明确了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四是明确了试点的投资者保护要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来源:证监会官网

(四)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诚信监管机制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内容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等重要市场主体纳入诚信档案主体范围;将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范围;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违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要求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等市场活动中,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来源:证监会官网

(五)证监会通报2017年下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

2017年下半年,证监会对22家IPO在审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证监会根据性质、程度和影响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发行人方面,主要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发行人承担部分费用、利用个人银行卡办理公司业务、资金管理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未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问题,在会计基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违反发行条件,对2家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二是中介机构方面,涉及6家保荐机构、5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主要问题是对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核查不充分、重要事项核查不到位、工作底稿不完善等,对13家中介机构拟按程序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三是对存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与关联方无业务背景资金往来,主要客户、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内控措施不完备,与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不独立或期间费用跨期确认等问题的其他企业及其中介机构进行督促整改或约谈提醒。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中的企业;日常审核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较大风险的企业;反馈意见或告知函等回复材料超期未报的企业。

来源:证监会官网

(六)证监会通报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

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就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和具体安排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总体要求,持续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查办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案件。包括虚假披露信息,通过虚构交易粉饰业绩,或实施“忽悠式”重组非法牟利的案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员通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件;严重违背现金分红制度规则,长期具备分红条件而不分红且涉嫌违法违规的“铁公鸡”案件。

二是严重积聚市场风险,危害市场平稳运行的违法行为。包括通过违规聚集市场资金,滥用杠杆交易,放大市场风险的案件;借助新型金融工具,滥用金融科技之名,或者跨市场实施违法交易的行为。

三是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影响市场功能发挥的案件。包括利用重组题材进行炒作,利用多层多级传递获取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或提前避损的案件;多账户多点布局、内外勾结、虚实结合,趁机借势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件。四是严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恶意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的案件。包括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针对个股、板块、市场走势和监管政策的不实不当言论的行为;充当股市“黑嘴”,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中牟利的案件。

(七)基金业协会加强私募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3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主要完善以下措施:一是发挥调解作用,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二是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其中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四是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八)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完善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无需经深交所事前审核,而将拟对外披露的特定类别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实现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随着市场的复杂多变,出现了个别公司涉嫌利用直通公告蹭热点、炒概念,个别高风险公司直通披露的公告存在较大争议,个别公司在重大事项的确认与监管部门存在意见分歧时绕过监管部门披露直通公告误导市场等问题。因此,深交所日前对直通车业务再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将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公司剔除出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二是细化了交易所调整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的标准;三是将市场高度关注的高送转、公司更名、承诺变更3类事项的公告类别调出直通公告范围。

(九)沪、深交易所拟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从严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沪深交易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是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四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十)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震慑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月26日,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判决。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判决还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法律规定的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此外,判决认为证券金融领域相较之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此案中,证监会按照非法募集金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对欣泰电气处以罚款,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裁量上的明显不当。

来源: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