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打印本文             

主要内容:

一、券商申请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三)建立完备、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五)具备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

证券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二)近一年经纪业务交易手续费净收入中特殊法人机构占比超过50%;(三)近三年信息技术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名。

二、业务申请

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第五条涉及的有关内容。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证信息及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尽职调查相关材料;(二)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三)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意见的相关审查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提交更新材料。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的持续开展情况。

三、可接入的投资者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且自身存在合理交易需求的专业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产品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接入的产品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除前款类型投资者以外,确有合理接入需求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证信息开展安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四、不能接入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不得将本机构交易系统及终端的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者,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者提供交 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一)近三年发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三)被纳入投资者失信名单;(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券商与投资者的协议内容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相关。

六、券商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前的准备

建立与相关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系统,具备交易行为实时监测及风险事 件处理功能。开展内部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核实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评估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相关的各类风险。建立与生产环境一致的仿真测试环境,确认投资者交易系统能够稳定运行、交易关键要素符合预期。

七、接入客户管理

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核实投资者及其交易系统下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外部接入及相关交易操作合法合规。(一)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近三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等;(二)投资者交易系统的架构、功能设计、交易数据处理流程、数据留存机制、网络拓扑、系统部署物理位置以及交易终端信息等;(三)投资者产品管理模式、账户信息、产品结构、权限分配、风险控制情况等;(四)投资者交易系统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使用地点等。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投资者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回访记录应当书面留存。

八、异常及违规交易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核查验证,采取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向投资者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等措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投资者或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可能产生重大风险 隐患或者导致合规、风控、安全等方面不符合接入条件;(二)投资者交易行为出现明显异常,触发实时监控指标或阈值,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三)投资者交易委托的频率或流量影响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或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投资者交易终端信息频繁变化或者未向证券公司登记;(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评:

新规有利于提高A股市场流动性,各类量化交易有望迎来春天。

 

过渡期:

2019年3月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