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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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登载基金过往业绩必须完整、准确

第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10 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 10 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二、不能宣传货币基金=存款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电影电视宣传时必须有5秒露出风险提示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 5 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的格式文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发布和更新。

四、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业绩稳健”等词汇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使用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二)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四)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五)使用广告法禁止的内容。

 

简评:

《规定》对基金宣传的各项环节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基金宣传推荐材料有章可循。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