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打印本文             

主要内容:

一、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二、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经营金融类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三、《指引》明确了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程序等。

(一)股权董事依法行使的议案审议职责:包括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金融机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职责;全面了解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政策,深入了解议案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议案的可行性和对金融机构长短期经营的综合影响等。;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并督促所在金融机构认真整改。

(二)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四、《指引》规定,派出机构应建立内控体系和保密制度,严格禁止股权董事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议案审议过程中知悉的相关金融机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派出机构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股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派出机构有关规定及所在金融机构章程正确行使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责。

 

简评:

《指引》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和“一般性议案”两类,前者应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

 

过渡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