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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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

二、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七)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八)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三、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四、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十四)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

六、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七、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十八)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十九)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八、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二十一)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

(二十三)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2019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

 

简评:

随着信贷支持力度和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的加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或将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须警惕“四万亿”催生大量不良的前车之鉴。

 

过渡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