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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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通过各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二)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三)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也应加强管理。

1、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建立产品销售定期排查机制,坚决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3、对于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审核;对于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也应同步加强,,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

4、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整记录查勘理赔流程,完善理赔档案资料管理;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

5、当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业务活动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中介违规 保险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督,总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简评:

《通知》的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过渡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