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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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托管业务分类,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

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

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二、明确托管职责及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三)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四)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事由,托管银行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委托人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第十三条第(四)项事由,托管银行应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托管资产或者相关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托管银行对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明确托管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变更托管银行时,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配合受托人、委托人或管理人办理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继任托管银行应当及时接收。继任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自新托管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四、明确十项非托管职责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五、管理人不得以托管银行名义做宣传

第二十九条在资产托管业务中,托管银行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托管银行应与管理人等合同签署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简评:

《指引》要求,托管银行应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控制措施,针对托管产品各环节加强风险排查、风险管控和检查稽核。

 

过渡期:

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