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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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以及备案流程;

二是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

三是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

四是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五是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

六是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简评:

《指引》在《试点办法》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