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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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2、 扩大券源,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3、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4、 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5、 符合四条件的券商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6、 中证金融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7、 经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8、 通过约定申报进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9、 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10、 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简评:

《细则》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