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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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新增加“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不再将“要求公司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手段作为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

三是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根据市场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

四是明确监管衔接机制。一方面自律监管可以依据行政处、行政监管或者法院判决认定的违规事实,同时,对于新三板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也能向有关单位通报,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即遇到纪律处分这样严重的监管措施时,股转公司将加强和被监管对象的沟通。这里《自律监管细则》和《复核细则》可以配合使用,前者是事前沟通,后者是事后核查。

除了全部的纪律处分,暂停大股东股票解限售、暂不受理中介机构出具文书和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这三类限制监管对象权利的自律监管实施之前,股转公司将会事先告知,和监管对象做好充分沟通。

 

简评:

新《细则》增加市场分层等考量因素,并回应上位规定和市场发展的监管需求。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