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修订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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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计算标准》中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和风险 控制指标等5张计算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倡导价值投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完善部分权益类投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为鼓励证券公司深度参与市场交易,引导价值投资,本次修订将证券公司投资成分股、权益类指数基金产品的市场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分别下调至 10%、5%,并明确证券公 司持有宽基指数类 ETF(主要指300ETF、上证50ETF、创业板ETF 等跟踪综合类指数的ETF基金)不适用持有市值不得超过总市值5%的集中度要求。2.放宽政策性金融债等投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适当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的计算标准,将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由 2%降至 1%;计入优质 流动性资产的比例由98%上调至99%、未来30日现金流出计算比例由2%下调至1%;将存续期大于等于1年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所需稳定 资金计算比例由5%降至2%。

  (二)根据风险特征合理调整计算标准,推进融资类业务风险防范化解

1.优化融资类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一是完善流动性风险指标计算标准。结合行业实践和融资类业务风险特征,将融资融券业务的融出资金所需稳定资 金计算比例由50%降至30%,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股票质押交易融出资金计算比例由75%提升至100%。

二是调整股票质押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为引导证券公司在审慎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对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调整为:受限股(包括限售股和减持受限股,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并购重组提供配套融资等情形除外)40%、非受限股 20%。以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以实际投资规模为基础,按照集合资管计划5%、单一资管计划 3%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在此基础上,对已违约合约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三是完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要求证券公司对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对子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等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应当按照100%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2.提升高风险投资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一是提升劣后级分级基金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为引导分级基金有序清理、控制证券公司持有高杠杆产品, 提升证券公司持有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份额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至 50%。

二是完善信用债、次级债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结合市场实践,调整风控指标体系中信用债等级划分标准为:AAA 级债券,AAA 级以下、AA 级以上,AA 级(含) 以下、BBB 级以上,及 BBB 级(含)以下四类。此外,鉴于次级债券偿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对于证券公司投资各主体发行的次级债券的,参照投资BBB级(含)以下信用债券计算各项风控指标。

3.适当放宽交易在途资金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标准

综合行业实践和交易结算制度风险评估,上调流动性覆 盖率计算表中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银行间市场非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未来30日资金流入计算标准,由50%、40%统一提升至95%。

4.完善资管计划特定风险计算标准结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私募资管产品实际投向和投资金额,分类计算设置特定风 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单一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计算0.3%、投资股票质押以外非标资产的计算0.8%;集合资管计 划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计算0.5%,投资股票质押以外非标资产 的计算3%。在此基础上,对高杠杆资管计划(总资产与净资产比值超过140%),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5.提升货币基金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

考虑到货币基金是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常用工具, 自《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来,货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提升。据此,将证券公司持有货币基金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比例由60%提升至90%。

6.为阶段性工作留出空间

为支持证券行业参与民营企业纾困,前期已明确证券公司认购专项用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资管计划的,可减半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本次调整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中新增“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整事项”一栏,用于填报相关阶段性调整事项。

(三)结合新业务、新风险,明确风险计算标准

1.明确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为支持证券公司合理运用信用衍生品,服务民企债券融资,明确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一是买入信用衍生品,按照账面价值的 100%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买入债券以及同一标的信用衍生品的,对债券面值未超过信用保护合约名义价值的部分,可计入“已对冲风险的非权益类证券”;持有债券面值超过合约名义价值的部分(即风险敞口净额),仍按照相关非权益类债券标准 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二是卖出信用衍生品,按业务净收入的 18%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合约名义价值的 100%计算表外项目余额; 一级、二级交易商卖出信用衍生品的,分别按照合约名义价值总额的 20%、60%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并按照期末名 义价值的 4%、3%分别计算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

此外,证券公司买入信用衍生品的规模及因卖出信用衍 生品履行保护义务导致被动承接合约标的债券的情形,不受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 20%”的比例限制。

2.增加计算非标私募基金代销、托管业务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针对部分私募基金扩张较快、运作管理不规范,私募基 金出现兑付风险等问题,明确证券公司开展非标私募基金 (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 资基金)代销、托管业务,在对净收入计算18%操作风险资本准备的基础上,需分别按照代销规模的 1%、托管业务规模的2%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3.增加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特定风险准备计算标准为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公司从

事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在对承销净收入计算15%的操作风险 资本准备基础上,需区分场内(指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等经证监会认可交易场所内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 支持票据等)、场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按照产品规模的 1%、2%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4.明确境外股票投资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结合互联互通及跨境等业务的有序开展,明确证券公司因开展境外股票投资业务持有的境外股票,对属于当地市场前三大综合指数成分股的,参照境内指数成分股计算标准, 否则参照一般上市股票计算标准;对同时持有A+H上市公司 A股和H股股票的,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总市值的比例的统计口径为A 股、H股合并计算。

5.统一期权业务风险计算标准

  考虑到商品期权交易与现行股票期权交易模式、风险特征相近,统一各类期权交易的市场风险计算标准和集中度指标要求。

6.明确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近日,科创板已顺利开市,配套相关监管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市场风险计算标准为:非限售流通股参照“一般上市股票”计算 30%市场风险资本准备;首发前股份、未上市流通、限制流通及战略配售 锁定期内的股票参照“流通受限的股票”计算50%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同时,明确另类子公司持有上市证券(含跟投持股)应与母公司自营持券合并计算,满足“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监管标准。

7.明确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结算风险计算标准

考虑到现行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经纪业务交易结算模式下,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可能承担潜在结算风险,明确证券公司对场内债券质押式回购经纪业务待回购交易余额按照1%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并参照“其他或有事项”按照 3%计算未来30日现金流出。

  (四)强化差异化监管安排,支持行业发展

为支持证券公司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在风控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大做强,在现行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的基础上,增加一档“连续三年A类A A级及以上为0 . 5”。同时,明确对纳入并表监管的证券公司,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可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简评:

《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

 

过渡期:

2019年9月9日之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