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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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四)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三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七)设置过渡期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简评:

《办法》要求金控公司与股东、控股金融机构的层级不超过三级,且不得反向持股,利于减少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不明带来的利益输送风险,便于央行的监管。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