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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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八不得:一是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二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是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机构、个人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或者给予其他利益;四是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五是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六是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七是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八是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 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根据投资者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者形成骚扰。

3、 证券公司要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4、 证券公司应当落实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要求,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异常。

5、 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它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

6、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存在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不得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

7、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8、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 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禁止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9、对于证券公司违反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者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撤销任职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若还存在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市场正常秩序、严重损害证券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的,证监会还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简评:

《意见稿》从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等多个角度入手,强化内部管理与外部追责,着力加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弥补行业在处理场外配资、“飞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业务管理“短板”,进一步消除市场混乱。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