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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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有关要求

原办法未对境外期货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处予以规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部分境外期货交易所在中国设立了类代表处性质的办公室或者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为实现监管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管理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从证券交易所扩大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从而将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也纳入监管。

(二)明晰备案制要求和程序,体现行政审批改革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将代表处申请设立行政许可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第二章),对原办法相关条文按照行政审批改革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对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做出了明确要求(第四条),对备案程序进行了说明,并增加公示备案相关材料以提升透明度(第五条)。

(三)进一步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防范金融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代表处的活动范围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第二条);考虑到行业惯例将“推介”视为经营性活动,为避免歧义,《管理办法》不再使用原办法中的“推介”一词,将其改为“市场介绍”(第十条)并新增负面清单“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不得提出或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为防止代表处非法开展经营性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不得通过境外交易所会员等任何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第九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增加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提升公众知情权(第五条)。二是突出诚信监管。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提升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并强化对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通报(第十七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非法设立代表处、代表处非法在境内开展业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至十六条)。

 

简评:

《办法》规定,代表处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监管从“事前”到“事后”。

 

过渡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