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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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 预警、 防范、 处置机制, 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

对预案。

(二) 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

一是公司自救。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 应当采取资产变现、 同业拆借、 质押融资、 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 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 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是股东支持。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 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三是行业互助。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 同业拆借等市

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四是投保基金救助。 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 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三) 强化使用约束, 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1.限定使用情形。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应当满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 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前提条件。2.限定使用程序。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并抄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 审查认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 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 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手续。3.强化使用约束。一是要求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二是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 1.5 倍以上, 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 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 80%, 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 30%。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 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 经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五是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 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且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 应当限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不得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奖金;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允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 担保、 进行重大投资、 投资低流动性资产、 扩大除经纪、 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六是按需发放, 现场监控。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 逐笔审批、 逐笔发放投保基金救助资金, 并派出资金监控组, 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明确各方职责, 加强监管管理

一是加强申请材料核查。 派出机构收到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证监会;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对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投保基金使用方案, 报送证监会。二是强化信息报送。 使用投保基金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 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 投保基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 应当立即向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报告。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监督, 发现证券公司存在危及投保基金使用安全等情形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并通报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 投保基金公司有权采取暂停划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 的,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简评:

《规定》拟定位为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的系统性规定,在明确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之余;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过渡期:

2019年8月5日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