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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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后,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证券而受影响。

二、出借人范围

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类型限定于:(一)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三)战略配售基金;(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第(三)项所称战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合同约定要求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以从事出借业务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从事出借业务。基金合同未约定的,需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从事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战略配售基金除外。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出借业务相关安排,在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

三、出借要求

(一)封闭期基金

出借资产比例: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

出借资产比例: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三)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四)出借平均剩余期限: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四、出借交易要素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可以采取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由基金管理人、借券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1年的分类结果应为A类。

五、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会计核算和估值

由于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不属于实质性证券转让行为,基金保留了出借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终止确认该出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照原有估值方法进行出借证券的后续计量,通过在股票投资科目下设“融出证券”的明细科目核算已融出的证券情况。

 

简评:

《指引》进一步规范了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控机制,将促进更多的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