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时限要求,强调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为直接信披义务人,原始权益人和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等参与机构具有配合义务,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二是细化和丰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新增专项计划主要约定变动、承诺事项未履行、现金流被截留或账户被冻结、市场出现重大不利报道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健全临时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规范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持有人会议、证券行权、停复牌等事项,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
四是借鉴信用债监管经验,编制临时报告格式范本,共制定25份报告模板方便参与机构使用,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简评:
新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时限要求,细化和丰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健全临时信息披露安排,借鉴信用债监管经验。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