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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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简化重组预案格式指引。根据修订后的《26号准则》,大幅减少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修订后的预案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等核心要素的披露,对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给予一定的弹性,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以及权属瑕疵、立项环保、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内容。

二、衔接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后的《重组指引》不再单独设置重组筹划及停牌部分,而是提出上市公司应审慎停牌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应根据本所《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重组停复牌业务。

三、强化分阶段披露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筹划非许可类重组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续随交易推进实际情况,分阶段披露重组进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发出审议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前,至少每30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如重组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则应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优化章节结构。删除原第二章“重组传闻及澄清”,仅保留部分重要条款,对于尚未开始筹划、但有重组意向的上市公司,要求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停牌代替保密责任。同时,考虑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等有专门规定,删除了原第四章“交易核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优化结构后,章节排序为重组方案、重组终止、重组核准及实施、重组实施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更加契合推进重组的一般顺序,方便公司使用。此外,对原重组指引的附件予以删减,从6项附件减少为4项附件,删除与停复牌业务指引不相适应的公告格式要求。

五、落实新修订的《重组办法》,增加重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在重组指引修订中,也相应增加承诺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分别明确了在签订承诺协议、承诺期间内、承诺履行完毕和未能履约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六、明确对盈利预测及商誉减值的持续信息披露。针对重组实施后各方比较关注的业绩补偿、商誉减值等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重组交易中披露盈利预测报告或者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业绩实现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重组交易产生商誉的,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七、新增重组标的整合进展的定期披露。本次修订新增整合进展披露,督促相关方按期实施整合计划,审慎评估效果与风险。上市公司在实施后至少三年内,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组整合的具体进展情况,如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与前期计划相符、面临的整合风险与阶段性效果评估等内容,独立董事、财务顾问需对整合效果等发表意见。

八、本次修订也将实践中一些既有的做法予以明确。例如,明确重组终止后“冷淡期”要求,在方案披露后终止或停牌期间终止的,应承诺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事项。再如,根据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停牌一天,并细化对审核结果的披露要求。

 

简评:

本次修订,更加突出重组整合实效,完善重组实施后整合进展、承诺履行、商誉减值、盈利预测实现等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义务,旨在通过强化持续信披,引导督促公司切实注重重组整合实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继续引导上市公司实施产业类和实体类并购重组,如上市后不久即实施跨界并购的,应充分披露必要性。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