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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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

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条件在《实施办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联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 股上市公司的 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 6 个月+20 个港股交易日” 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 183 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 200 亿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 183 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 60 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为保持条款清晰简洁,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港股通股票除外情形的规定,另起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并对该条后的法条顺序作相应顺延,同时相应调整现有条文中引用的条文数目。

(二)部分文字表述调整

根据恒生指数公司将相关指数“ 定期调整实施日” 和“ 定期调整生效日” 更改为非同一天的规则调整,将原第五十九条“ 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 中的“ 定期调整实施日” 修订为“ 定期调整生效日” 等。

(三)新增释义

为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条件中相关指标的计算起止时间,在第一百零九条第(十三)项后增加“ 考察日” 的释义,作为第(十四)项,并对该条余项顺序作相应顺延。

 

过渡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