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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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2、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3、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4、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5、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6、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简评:

《通知》对信托公司资质要求放宽,利于信保合作的继续拓展。

 

过渡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